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光支行
山东华信电炉有限公司
沧州市青峰车体模具有限公司
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山东华信电炉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沧州市青峰车体模具有限公司维修费28006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山东华信电炉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沧州市青峰车体模具有限公司鉴定费1411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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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12元,减半收取计4656元,由原告沧州市青峰车体模具有限公司承担1056元,由被告山东华信电炉有限公司承担3600元。以上诉讼费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之内缴纳至本院指定账户(开户名称:东光县财政局开户行: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光支行账号:54×××68),期满仍未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0
发布日期 202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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