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金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尾矿利用分公司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置业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金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 法院 |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在38356.52元的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04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 发布日期 | 2021-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