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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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开明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镇江仁和永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镇江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镇江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镇江市开明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各项损失292600元。 二、被告镇江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镇江市开明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相应物品[物品清单详见镇江市润州区公证处(2018)镇润证民内字第750号、752号公证书上载明的物品,(2018)镇润证民内字第751号公证书中的旧车、旧卡车驾驶室、旧发动机控制电脑、车辆维修工具]。 三、原告(反诉被告)镇江市开明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镇江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房租和房屋使用费合计21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78元,评估费4000元,合计32178元。原告负担20000元,被告负担1217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114元,原告(反诉被告)负担500元,被告(反诉原告)负担26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
| 裁判日期 | 2019-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