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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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凯力德科技有限公司 镇江天信电器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111执652号之一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住***。 负责人李云霞,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坤、程群,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镇江天信电器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何国平 被执行人江苏凯力德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戴建平。 被执行人何国平,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殷玉林,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被执行人镇江天信电器有限公司、江苏凯力德科技有限公司、何国平、殷玉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111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告镇江天信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息828.752528万元(利息、罚息、复息计算至2017年1月12日,其后的罚息、复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镇江天信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律师代理费15.9万元。三、被告江苏凯力德科技有限公司、何国平、殷玉林对被告镇江天信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江苏凯力德科技有限公司、何国平、殷玉林履行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镇江天信电器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354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0463元,由被告镇江天信电器有限公司、江苏凯力德科技有限公司、何国平、殷玉林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材料。 二、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证券、银行、工商、户籍、车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经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镇江天信电器有限公司、殷玉林有不动产登记记录,但本院属轮候查封。 四、本院执行人员实地对被执行人的所在地进行查看,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 五、经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论,并表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提供。 以上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调查回执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终结(2017)苏1111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红卫 审判员 孙国根 审判员 牟宗洋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仲 凯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