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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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镇江红星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镇江红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红星·牡丹园8幢、9幢、10幢空置房物业服务费244114.30元、公共能耗费37614元,合计281728.30元。 二、被告镇江红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红星·牡丹园3幢、4幢、5幢、6幢、12幢空置房物业服务费13771元、公共能耗费6002元,合计19773元。 三、被告镇江红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安置房补贴款11476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7544元,由被告镇江红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
| 裁判日期 | 2019-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