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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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欠款本金151893.41元、零售利息3016.93元、分期手续费8227.59元、年费480元、违约金2961.53元、杂费36元,合计166615.46元(上述各项费用计算至2018年3月29日,其中滞纳金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止,违约金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费用,按领用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2元,减半收取为1816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已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应将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18-06-25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