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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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兴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损失1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项下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5818.4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限额项下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0242.93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783.6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五、反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项下赔偿反诉原告***车损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项下赔偿反诉原告***经济损失24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40元,由原告***负担24元,由被告***负担1016元;反诉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反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