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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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284.58元。 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款6720.1元。 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垫付款18683.24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8元、鉴定费1700元,合计2018元,由原告***承担971元,被告***承担1047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用及鉴定费,故被告***应将负担的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
裁判日期 | 2018-10-30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