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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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 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中住物业服务开发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江苏中住物业服务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截至2019年6月的伤残津贴、护理费等合计272250.26元,并自2019年7月起每月按照相应的镇江市最低工资标准向***支付伤残津贴。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镇江中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江苏中住物业服务开发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江苏中住物业服务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
| 裁判日期 | 2019-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