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山市玉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中山市玉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330839.48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472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32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已由被告预交,本院不作收退,原告于上述付款期限内迳付给被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3 |
| 发布日期 | 2020-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