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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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武汉中民置业有限公司 武汉中力捷能实业有限公司 武汉九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中力捷能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信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3,000,000元; 二、被告武汉中力捷能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信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期限内(2018年6月27日至2018年11月2日)的利息1,350,412.80元; 三、被告武汉中力捷能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信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以2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四、被告武汉中民置业有限公司、武汉九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80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共计171,800元,由原告武汉信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800元,由被告武汉中力捷能实业有限公司、武汉中民置业有限公司、武汉九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9,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鲸文 审 判 员 李曦筱 人民陪审员 夏文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日 书 记 员 蔡小碧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