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
江苏省镇江江天汽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扬中市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13014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江苏省镇江江天汽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2274.5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鉴定费4735元,合计529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均已预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应负担的费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5
发布日期 20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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