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淮安嘉诚高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洪泽浩源化学品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
江苏安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江苏安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嘉诚高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被告淮安嘉诚高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安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76180000元及截止2016年12月25日的利息3075600元并承担自2016年12月25日起以761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计算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二项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淮安嘉诚高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安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

五、原告江苏安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二项义务对被告淮安嘉诚高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L201419518)变价款按照苏(2017)涟水县不动产证明第0019284号不动产登记清偿后剩余部分在217531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房产(L201416459)变价款按照苏(2017)涟水县不动产证明第0019285号不动产登记清偿后剩余部分在7442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土地[涟国用(2008)第130号)]变价款按照苏(2017)涟水县不动产证明第0019284号不动产登记清偿后剩余部分在291951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房产(L201319123)变价款按照苏(2017)涟水县不动产证明第0020432号不动产登记清偿后剩余部分在248931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土地[涟国用(2010)第181号)]变价款按照苏(2017)涟水县不动产证明第0020432号不动产登记清偿后剩余部分在248931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原告江苏安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二项义务对被告淮安嘉诚高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动产(详细抵押物见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苏H6-0-2016-0026号动产抵押物情况表)变价款优先受偿。

七、原告江苏安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二项义务对被告洪泽浩源化学品有限公司抵押的动产(详细抵押物见洪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苏H7-0-2016-034号抵押物清单)变价款优先受偿。

八、驳回原告江苏安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9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27930元,由被告淮安嘉诚高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洪泽浩源化学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16)。

裁判日期 2019-12-24
发布日期 20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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