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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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 邯郸市邯山区运吉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公司 邯郸市肥乡区乐通汽车运输队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范围及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残疾赔偿金32594(16297元/天×20年×10%),护理费4440元(120元/天×37天),交通费500元,施救费200元,共计4873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范围及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8814.85元(48814.85元-10000元)+二次手术费7000元+鉴定费1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50元(50元/天×37天)+营养费740元(20元/天×37天)]×70%},合计35213.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赔偿原告***复印费35元(50元×70%),已付1200元,被告***、邯郸市邯山区运吉运输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区乐通汽车运输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520元,由被告***负担。 案件受理费1165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负担64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公司负担420元。 综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公司应支付84367.40元(48734元+35213.40元+420元);被告***应支付1200元(520元+645元+35元)已付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公司将赔偿款直接打入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莒县支行卡号为62×××78的个人账号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