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邯郸市坤洋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0000元。

二、被告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附加个人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3960元。

三、被告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指定车辆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驾驶员意外残疾保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6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判决第一、二、三项,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0元,减半收取2940元,由被告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担809元,原告***承担21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4
发布日期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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