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861111.12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截至2020年9月17日,应支付利息2813.73元、罚息0元、复利0元;自2020年9月18日起,罚息、复利应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罚息的计算基数为欠付的借款本金、复利的计算基数为欠付的利息及罚息之和,其中,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罚息、复利的利率均为年利率11.028%,自2021年1月1日起,罚息、复利的利率均为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定价基础利率上浮48%后加10BPs,再上浮50%确定); 二、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对登记于***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栋××单元××层××号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即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权就折价、拍卖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但优先受偿的数额最高不得超过1560300元; 三、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579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579元,由被告***、***负担6000元;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日期 | 2021-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