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省上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特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川娇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川娇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成都特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39,820.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逾期未付96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计算,并以2,139,820.6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欠付货款为止; 二、被告四川川娇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成都特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9,000元; 三、被告四川省上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成都特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95元,由被告四川川娇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上庆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 发布日期 | 2021-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