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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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鸿鼎九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鸿鼎九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反诉原告)***与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鸿鼎九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签订的《主播经纪合作合同》中第一条、第七条不再对被告(反诉原告)***具有约束力。 本案受理费1380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成都鸿鼎九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反诉费665.7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发布日期 | 2021-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