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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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正恒生物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执行人***、青岛正恒生物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208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80元由***、青岛正恒生物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2-01 |
发布日期 | 2021-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