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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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莞市巨凯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巨凯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加工费142000元及利息(以142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5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伍某1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东莞市石碣博联机械厂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98元,已由两原告预交,由两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1-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