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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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宣城市浙江商会等41户与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系列《补充协议》于2019年5月31日解除; 二、宣城市浙江商会等41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6827362.23元及利息(以本金10518020.98元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以本金16309341.25元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15日止,按全国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以本金11309341.25元自2019年10月16日至款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三、成龙建设公司在26827362.23元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宣城市浙商大厦项目”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宣城市浙江商会等41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00万元; 五、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宣城市浙江商会等41户租金损失1617056元; 六、驳回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宣城市浙江商会等41户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539.7元,由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2639.7元,由宣城市浙江商会等41户负担1469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4750元,由宣城市浙江商会等41户负担58917元,由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83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宣城市浙江商会等41户负担;鉴定费50万元,由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万元,由宣城市浙江商会等41户负担25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6 |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