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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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北京市房山区中医医院 北京公大弘正医学研究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伤后损失96723.3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垫付款7888.5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3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31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