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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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丰润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常州市德安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02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江苏丰润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8月29日解除; 二、江苏丰润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8600元、护理费39680元、个人部分医疗费2408元,共计12568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江苏丰润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