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金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714000元及利息(其中1857000元本金,以1857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其中1857000元本金,以1857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00元,由***承担1144元,由被告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82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同上列应付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6
发布日期 20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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