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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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赔偿***各项损失64503.2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赔偿***各项损失60695.6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6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2085元,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负担951元,***负担895元,***负担2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