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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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方正测绘有限公司 上海启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启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保证金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自2017年8月1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值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反诉原告)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启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误工费32832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启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费3122125.4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470733(23399850-20929117)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 四、反诉被告(原告)上海启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被告)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86920元。 五、反诉被告(原告)上海启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被告)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利息(计算利息以本金329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4日起计算至2017年10月5日止,按月息2%计算)。 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启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反诉原告(被告)山东聊城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120元,原告(反诉被告)负担43898元,被告(反诉原告)负担29222元;反诉费21989元,反诉被告(原告)负担411元,反诉原告(被告)负担21578元,鉴定费93600元,原告(反诉被告)负担50000元,被告(反诉原告)负担43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