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献县培松生猪定点屠宰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肃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8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给付清之日止再减去801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800元,减半收取64900元,由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负担60000元,原告***负担4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