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2-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廊坊市建新水暖有限公司
廊坊市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冀1003民初3448号

原告:廊坊市建新水暖有限公司,地址廊坊市广阳区爱民道利民里1-1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信,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东旭,河北律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现住廊坊市广阳区。

被告:廊坊市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华夏幸福新城润园S9幢2单元201、202号。

法定代表人:刘释文,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刚,河北律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廊坊市建新水暖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廊坊市建新水暖有限公司请求法院:1、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138240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廊坊市安次区阳光逸墅小区四期工程由廊坊市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发,被告廊坊市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被告***挂靠在被告廊坊市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为实际施工人。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向原告采购PE管材、管件等材料一批,原告按约送货至该工程地点。但被告***一致未予支付工程款,并于2017年12月21日出具欠条,其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搪塞,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被告***愿意于2020年1月20日前给付原告38240元;剩余100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付清;如被告任何一期不能如期偿还货款,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违约金38000元;且原告可就全部欠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被告廊坊市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由被告***承担欠付款项。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20年1月20日前给付原告廊坊市建新水暖有限公司货款38240元;剩余货款100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任何一期不能如期偿还货款,被告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8000元;且原告可就全部欠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廊坊市建新水暖有限公司就本案不再向被告廊坊市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款项;

别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3元,由被告***承担。

本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审判员  邵罗霞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晶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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