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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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 法院 |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海联坚端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8万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6×××69),期限为一年; 二、若实际账户余额低于保全金额时则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海联坚端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设备(明细附后),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4460元,由申请人山西益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