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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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南充友合物流有限公司 山东骅骏物流有限公司 绵阳市晟祥恒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南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南充友合物流有限公司、***72393元,此款直接支付给原告***; 二、被告山东骅骏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南充友合物流有限公司、***51800元(已扣减9000元),此款直接支付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南充友合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如不按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92.00元,减半收取2396.00元,由被告山东骅骏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