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省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心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贵州心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义龙新区经济发展局(投资促进局、统计局)代偿款2244877.38元,并以2244877.3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从2017年6月15日起计付利息至该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义龙新区经济发展局(投资促进局、统计局)的其余诉讼请求。

其中案件受理费29216元,由义龙新区经济发展局(投资促进局、统计局)负担216元,由贵州心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11-02
发布日期 202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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