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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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昆明勇铭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签订的《塔吊承包合同》; 二、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欠付租金2037039.46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20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41元,由原告***、***负担441元,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