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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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县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项下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9106元(21106元-2000元)的35%即6687.10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元宝山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项下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9106元(21106元-2000元)的35%即6687.10元。

上述所有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被告义县畅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175元,被告马格日乐图承担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4
发布日期 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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