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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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赔偿***医疗费146344.51元、营养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误工费36000元、护理费9300元、伤残赔偿金103000元、交通费2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600元、鉴定费31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住宿费3000元,共计323394.5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38元,由***负担2928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负担5710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560元(由***预交),由***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560元(由内蒙古昊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预交),由***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