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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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双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四川陵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四川陵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葫芦岛双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四川陵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葫芦岛双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970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9709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上述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陵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陵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葫芦岛双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葫芦岛双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支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3元,由被告四川陵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四川陵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