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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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华宇营销服务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华宇营销服务部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重新鉴定支出的检查费用等共计118713.18元,品除已垫付的医疗费8000元,还应赔偿原告110713.18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5430.95元; 上述一、二项款项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华宇营销服务部分别直接给付被告***7848.79元(已垫付的13279.74元-应赔偿5430.95元),直接给付原告***102864.39元(应赔偿110713.18元-直付被告***7848.79元),均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2元,减半收取536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492元,原告***负担44元。 义务人如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自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2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