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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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0800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尚应向原告***赔偿110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21221.88元,扣除已垫付的65300元,尚应向原告***赔偿1755921.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户名:***,开户行:中国银行吴江北厍支行,账号:62×××77) 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19元,由原告***负担165元,由被告***负担5054元,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5054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