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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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二塑物资供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天津二塑物资供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人民币82563.9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35元,由被告天津二塑物资供销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935元,再由被告给付原告9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