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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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门市振业水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门市振业水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23156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31567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0日起计至本判决规定的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869.60元,由被告江门市振业水产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25869.60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江门市振业水产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5869.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