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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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6月7日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中未送达及已送达但锁机部分(未送达:涡轮机、银汞搅拌机、两槽污物清洗槽、标准蓝筐、头等、吸烟机、保险柜、除湿机、蓝色垫带靠背椅子;已到货但锁机:GBCT、DR(含床)); 二、被告宁波德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圣丽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货款64192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6419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95倍为标准计算自2018年6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前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95倍标准变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的标准;同时前述金额以94458元为限); 三、被告宁波德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圣丽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交付超声洁治器、光敏固化灯、恒温水浴箱、人体模型、负压吸引器、彩超机、简易呼吸器囊(成人厦门)设备的相关资质材料(包括技术资料、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书、装箱清单、随货通行单等); 四、驳回原告四川圣丽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665元,减半收取5832.5元,由原告负担832.5元,被告宁波德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6 |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