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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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高品矿业有限公司 连云港金典物流有限公司 日照京华木业有限公司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六邦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日照高品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0元; 二、被告日照高品矿业有限公司随本金支付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山东六邦实业有限公司、***、***、连云港金典物流有限公司、日照京华木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日照高品矿业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不动产权证号为鲁(2016)日照市不动产权第××号房产(坐落于日照市协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1186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不动产权证号为鲁(2016)日照市不动产权第××号房产(坐落于日照市协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513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日照高品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日照市岚山区厂区内的钢结构厂房及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为日岚工商抵登字(2018)第31号)协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七、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山东六邦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日照市岚山区厂区内的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为日岚工商抵登字(2018)第30号)协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八、被告山东六邦实业有限公司、***、***、连云港金典物流有限公司、日照京华木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高品矿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800元,减半收取55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