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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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修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51126.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11442.3元; 三、上述款项直接汇入永修县人民法院账户并注明案号及承办人姓名(户名:永修县人民法院、账号:72×××06、开户行:九江银行永修支行);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5元、减半收取2142.5元,由原告***负担480元,被告***负担166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26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