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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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韶华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合盛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2019)浙01执114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潘永成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江静、浙江合盛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韶华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继续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