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1-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韶华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合盛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事案件执行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浙01执114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潘永成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江静、浙江合盛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韶华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继续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2-08
发布日期 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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