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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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抵押合同纠纷 |
法院 | 桐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抵押的坐落于杭州市桐庐县××路××号××幢××单元××室房地产(证书编号为桐房他证2房他证2015字第1277**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代偿款443419.45元及滞纳金248638.32元(暂计算至2020年8月17日,此后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范围内享有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60元(原告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预交6047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 |
裁判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