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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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经济开发区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经济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40754元及利息(计算方式:1.截止2019年10月20日利息为883.44元;2.以40754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65215%予以计算);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经济开发区支行对被告***、***位于滨州市长江一路506号泰山名郡1-401室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6元,减半收取计43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