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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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交强险赔偿金98,858.98元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金65,580.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2元(原告***已预交)、鉴定费7,812元(其中原告***预交4,812元,被告保险公司预交3,000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146元、鉴定费4,812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支公司负担受理费3,576元、鉴定费3,0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付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