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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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一(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永春华彩万星影城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永春华彩万星影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一(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4890000元及该款自2018年2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永春华彩万星影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天一(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2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2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永春华彩万星影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一(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四、驳回天一(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104元,由永春华彩万星影城有限公司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天一(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51104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