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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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科利隆农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句容市华生农资服务中心损失144000元; 二、被告成都科利隆农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句容市华生农资服务中心支付如下资金占用利息: 1、以11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2、以34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句容市华生农资服务中心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7元(已减半),由被告成都科利隆农资有限公司负担1537元,原告句容市华生农资服务中心负担5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