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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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日照新晨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 山东医专附属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范围及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177.90元(10000元-4262.10元-400元-160元),残疾赔偿金64536.12元(16297元/年×9年×44%),护理费19320元(120元/天×161天),交通费1500元,精神抚慰金4400元,施救费200元,合计95134.0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范围及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76224.09元(81401.99元-5177.90元),住***。被告***、日照新晨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0元,由原告***负担371元,被告***负担95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负担1000元。 综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应支付184628.11元(95134.02元+88494.09元+1000元);被告***应支付1030元(71元+959元),已付65000元,应返还6397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将赔偿款中的120658.11元打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莒县支行阎庄分理处账号为62×××16的个人账户内;将赔偿款中的63970元打入被告***在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62×××13的个人账户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 发布日期 | 2020-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