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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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崇德商贸有限公司 日照赛宝贸易有限公司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照展拓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顺昌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顺昌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日照赛宝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展拓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日照崇德商贸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欠款本息人民币在300万元本金余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日照赛宝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展拓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日照崇德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顺昌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与被告***签订的2015年日银港口高抵字第014号本金最高额抵押合同有效,如被告山东顺昌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还款义务,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名下【日房他证市字第××号项下】的不动产就上述借款本息与被告协商折价或就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3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原告与被告***签订的2016年日银港口高抵字第005号本金最高额抵押合同有效,如被告山东顺昌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还款义务,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名下【鲁(2016)日照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062号、鲁(2016)日照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061号项下】的不动产就上述借款本息与被告协商折价或就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2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2-17 |